协议放弃加班费也可以向单位要加班费
来源: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 作者:刘丽霞
李某入职A公司,A公司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又与李某签订一份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内容是:为了提升业绩,乙方(李某)应遵守甲方(A公司)工作时间安排,自愿加班,并放弃加班费。一年后李某提出辞职,并要求支付加班费。A公司认可李某加班的事实,但A公司以李某是自愿加班且已放弃加班费为由拒绝支付。李某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加班费,最终经过仲裁、一审、二审,李某的主张得到支持。法院裁判理由:李某与A公司签订的合同及附件系A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关于加班费的条款免除了A公司的责任,排除了劳动者李某的权利,显失公平,该条款无效。案例分析:尽管合同一经签订对当事人各方均有约束力,但无论是《民法典》还是《劳动合同法》都对合同的效力有明确规定,比如《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达成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另外,加班费是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的责任,《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明确加班加点工资是工资总额六项内容之一。因此,本案中A公司利用其在订立劳动合同中的主导地位,要求李某在其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中签字放弃加班费,该条款即违法,也违反公平原则,侵犯了李某取得合理工资报酬的权益,是无效的,李某有权取得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