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加班费,过期了吗?
来源: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 作者:娄盼转
每到年底,劳动争议案件便明显增加,老板不发工资,少发工资,不计算加班费等等问题多多。今天就加班费的时效问题进行说明。王某于2018年3月入职某设计公司从事室内设计工作,2020年10月离职。工作期间,王某经常加班,但公司未支付其加班费。2021年8月,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设计公司依法支付其加班费,某设计公司以王某的请求超过仲裁时效为由抗辩。分析:本案争议焦点是王某关于加班费的请求是否超过仲裁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规定,仲裁时效分为普通仲裁时效和特别仲裁时效,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当适用特别仲裁时效,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拖欠劳动报酬仲裁时效不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相关争议处理中应当适用特别仲裁时效。本案中,某设计公司主张王某加班费的请求已经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不应予以支持。王某与某设计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20年10月解除,其支付加班费的请求应自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王某于2021年8月提出仲裁申请,其请求并未超过仲裁时效,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