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样的劳动,不一样的保障!
来源: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 作者:娄盼转
你知道自己和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吗,劳动关系or劳务关系?这个法律关系看起来和我们没有太大关系,因为都是干活挣工资没有什么区别。这样理解的话就错了,而且大错特错。下面给大家举个例子:公告 2018年5月10日,张某(1954年生),与石家庄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聘用期限自2018年5月10日至2019年5月10日止,聘用张某从事保洁工作,工作地点在石家庄市某饭店,公司未为张某办理工伤保险。 2019年3月5日,张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肇事者全责,张某无责。2019年6月,张某家属向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人社局要求家属提供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2019年8月,张某家属向石家庄市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张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仲裁委作出张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裁定。之后,认定张某为工伤。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影响结果吗?张某生于1954年,2018年到公司工作时已经64,发生工伤事故时已经65岁,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前边我们介绍过了,像张某这种情形,形成劳动关系。不同的关系,对于案件的结果影响巨大。本案中,认定为劳动关系,那么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按工亡时的赔偿标准最终的赔偿数额将达到60多万。如果说是劳务关系,将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按照一般人身损害的规定承担责任,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并不是在直接的工作中受伤,公司将不用承担任何责任。所以,本案双方形成什么关系,对于最后结果影响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