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继续工作和用工单位是什么法律关系?
来源: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 作者:娄盼转
常年来,因为家庭的重担,越来越多的人在达到退休年龄后无法赋闲在家,而是依然在为生计奔波。今天来跟大家说说,如果达到退休年龄后依然在工作岗位,和用工单位是什么法律关系:劳务关系or劳动关系?前段时间接到的咨询案件中,有这样一个案例:A是一位普通的农民,常年各处打工,今年68岁依然在上海的一家酒店工作。其在工作过程中不慎摔伤,酒店负担了医疗费后便不再支付其他费用,其家人问其已达到退休年龄了,A和酒店之间是不是劳动关系,可不可以申请工伤?经过了解A的具体情况,给出的答案自然是肯定的。本案中A虽然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是A因为没有享受养老待遇,也没有退休金。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不应认定为劳务关系,推定为劳动关系。进而取得因工伤导致的损失及赔偿。(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意见》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下期跟大家整理因工伤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及具体计算方法,敬请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