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
来源: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伟哲
首先,雇佣关系中的雇佣合同侧重于过程,即雇员在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从事相应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也就是说,在雇员提供劳务过程中雇主是全程参与的,且雇员提供劳务需接受雇主的指示和管理。而承揽关系中的承揽合同则侧重于结果。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独立完成工作,除必要的监督检验之外,定作人几乎不参与承揽人完成工作的过程,而且我国《合同法》第260条明确规定,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其次,承揽人应当对其向定作人交付的工作成果负责,一方面体现在,不管承揽的工作系承揽人自己完成,还是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均应就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另一方面,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62条的规定,如果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修理或者重作。而雇佣合同中,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雇员提供劳务的风险和后果均由雇主承担。
最后,雇佣合同中以雇员提供的劳务作为计付报酬的基础,而承揽合同中以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作为计付报酬的基础。也就是说,雇员所获得的一定是其本人提供劳务的相应报酬,而承揽人所获得的有可能是若干人付出劳力的报酬组合,也可能是劳务费、设备使用费和技术回报的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