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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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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赠予小三财物,能否全部追回?

来源: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伟哲
  案情回顾:
  吴某男与刘某女系夫妻关系,后吴某男结识王某女双方发展成婚外情关系。在吴某男与刘某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吴某男一次性向王某女转款50万元,并承诺该款项赠与王某女,用以维持双方不正当的情侣关系。刘某女发现后要求王某女全部返还上述款项。王某女称该款项属夫妻共同财产,吴某男拥有的50%份额即25万元是自愿赠与,即便返还王某女应返还25万元。分析:1、吴某男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首先吴某男与王某女的婚外情关系已经违背了公序良俗,背弃了社会公德;其次,吴某男向王某女转款50万元的行为发生在刘某女与吴某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5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吴某男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刘某女的合法权益,故吴某男的赠与行为无效。2、刘某女能否要求王某女全部返还赠与款项?吴某男对王某女的财产赠与行为未经过刘某女的同意,且该处分行为的作出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更非基于家庭的共同投资经营,而系吴某男为维护其与王某女的非正当情侣关系的需要所作出,这一行为明显有违社会公德;另就被吴某男向王某女赠与50万元的目的出发,如只返还25万元,既违反社会公德,也与公序良俗背道而驰,故王某女应将50万元全部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