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案说法--抚养权变更
来源: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 作者:韩晓
基本案情:
李某(男)与王某(女)于2008年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子一女,后因感情不和于2015年协议离婚,双方约定男孩由李某抚养,女孩由王某抚养,夫妻财产平均分配,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离婚后两人均再婚。2017年因李某经常对男孩(8岁)实施殴打,并对其学习生活不管不顾,男孩不堪忍受其生活状态,自行找到王某,从此王某承担起对男孩的生活照料的责任。2021年1月,王某为了给男孩办理学籍及社会保险业务,希望李某放弃抚养权。李某同意放弃男孩的抚养权,但要求王某补偿李某6万元的费用。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变更男孩的抚养权,并且李某需支付2017年至今对男孩的抚养费以及2021年之后对两个孩子的抚养费,直至孩子满18周岁。拍案说法:首先,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根据最高院关于民法典时间效力适用的司法解释,本案属于民法典实施前的事实引起,并持续到民法典实施后,所以本案适用民法典及相关解释的法律规定。其次,关于抚养权的变更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离婚而发生变化,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本案中李某对男孩的殴打及生活学习的不管不顾的行为违背了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不利于男孩的身心健康,并且男孩已满8周岁,关于抚养权的选择应尊重孩子的意愿,所以王某有权请求法院变更男孩的抚养权。第三,关于抚养费的支付问题。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双方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因李某自2017年后未履行抚养义务,故需要向王某需支付男孩的抚养费,且李某要从2021年开始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抚养费用的标准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第四,关于李某提出的补偿费用问题。李某提出的6万元的变更抚养权补偿费的诉求,因没有证据支持也没有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法院支持。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