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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主张抚养费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来源: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景霞
  内容摘要:身份关系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首先我们从一则案例说起。
  2016年张某林被16周岁的女儿张某告上法庭,主张自出生至16周岁的抚养费。法院根据张某提交的亲子关系的相关证据,认定了双方之间的亲子关系。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张某林作为没有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并且期间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张某林有义务支付抚养费。张某林提出抗辩抚养费之诉为金钱给付之诉,张某只能请求主张之日起算两年的抚养费。
  法院认为,抚养费的给付请求权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权利的行使受权利人的认知能力、道德观念以及其监护人的意愿所限,且被抚养人的权利是持续性的,故在运用诉讼时效时不宜过苛,对张某林有关的诉讼的抗辩意见没有采纳。
  原《民法通则》没有对子女抚养费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进行规定,实践中对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有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主张抚养费的权利基于身份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另外有一观点是基于给付请求的权能,适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起算节点从子女成年后开始。笔者认为,请求权中只有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物权请求权、人格请求权、身份请求权均不适用,抚养费请求权是基于身份关系形成的抚养费给付请求权,故不适用诉讼时效。民法典出台,使抚养费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有了新的解读,相关条文使该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有了法律依据,该规定同时也明确了只有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生效时间2021年1月1日)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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