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民商事业务

民商事业务

相关文章

对同居关系的认识

来源: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景霞
  一、同居关系的概念
  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双方以公开的夫妻名义或者不以夫妻名义,但是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二、同居关系法律中的演变同居关系随着相关司法解释的先后出台,出现了事实婚姻、非法同居关系、同居关系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等概念。(一)事实婚姻是特定时期的产物,最早提出是最高人民法院在1979年2月2日制定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中,此处的事实婚姻是指无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的婚姻。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出台,事实婚姻又有了新的规定,即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具备了结婚实质要件的同居关系,为事实婚姻关系,在财产上处理原则与依法登记的婚姻关系没有区别。(二)、非法同居的概念是在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提出的,200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出台,取消了“非法同居关系”这一说法,将该类案件确定为解除同居关系纠纷,同时该司法解释第五条对同居关系进行了新的界定,即“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在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保留了该条的规定。三、处理同居关系专门司法解释的废止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为了配合《民法典》的实施,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下文废止116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并出台了首批司法解释。其中,出台的新规定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法释[2020]22号);废止的116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到婚姻家庭的共有13件,包含了专门针对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同居行为相关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处理的规定,即《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若干意见》。随着该规定的废止,目前尚无新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对同居关系期间的财产作出规定。四、同居期间获取的财产的处理原则笔者认为虽然目前对财产的处理无专门的法律规定,但应当沿用之前的处理原则,一方同居期间基于个人劳动而获得的工资、奖金和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继承、赠与等合法途径所得的收入,原则上归个人所有;共同所得,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按份共有。五、同居期间获取的财产分割方式不能当然依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在公众的意识中,大多数认为同居期间所获取的财产应当与夫妻共同财产无约定时处理原则相同,亦为二人的共同财产,这样的认识是没有依据的。同居关系与夫妻关系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夫妻关系的存在是基于合法的婚姻关系,夫妻一方名下的财产在没有约定时,依法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不存在婚姻关系这一基础,对其同居期间财产的共同财产认定只能基于《物权法》中一般共有财产的形成及原则予以分割,如是否存在共同投入、出资、贡献力等,不能适用《民法典》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进行处理。最后,因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之间的社会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随时可能解除、一拍两散,但解除同居关系的同时,时常会引发财产纠纷、子女抚养问题。建议男女双方选择合法有效的婚姻方式,以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一定要同居,在考虑好其中风险后,在同居前签订相应的协议,对同居期间的财产作出合理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