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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所得财产归谁?

来源: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景霞
  本文中的分居,不是因夫妻双方基于工作等客观原因无法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情形,而是因夫妻关系失和,双方主动选择不再共同居住的情况。
  在判断分居期间所得财产归属前,有必要知晓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各自范围,那么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在法律规定中的范围包括哪些?下面由笔者细细道来:共同财产范围:《婚姻法》第十七条及其司法解释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归夫妻共同所得的财产的范围作了规定,有以下方面: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即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例如稿费、稿酬等;4、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没有明确约定只归夫或者妻一方所有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1)、一方以个人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和破产安置费。6、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7、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并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除另有约定,原则上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人,但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的部分及其自然增值,为夫妻共同财产;8、夫妻双方父母出资为夫妻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除另有约定外,原则上按份共有,份额按照出资比例确定。个人财产范围:《婚姻法》第十八条及其司法解释对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也作了相应规定,包括:1、一方的婚前财产,依据的是财产取得的时间节点来进行的判断;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2021年1月1日即将实行的民法典对该条规定扩大了其范围,只要是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一律视为个人财产);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第三方的财产明确指定归一方所有的情形;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此处仅限于个人专享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包括(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产出资的,该出资为一方的赠与,为个人财产;(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为一方的个人财产;(3)、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4)、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疗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综合上述的规定,笔者认为,夫妻分居虽然不在一起居住,各自财产各自管理、使用,但属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不包含在个人财产的范围内,故所获得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居期间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依据及分割的原则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根据上述规定,分居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依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方便管理的原则,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对于悬殊比较大的,实行的是差额补偿,分配份额上一般均等分割的原则。最后,如果夫妻双方在分居时以书面形式对分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进行明确约定,根据民事法律行为自治的原则,则以双方约定为准。分居时间长短、即使一方没有对获取财产贡献自己的力量,不能改变财产夫妻共有的性质,一方也不能以分居时间长、自己贡献力大为由主张多分。各自站位不同,利益考量有别。凡事未雨绸缪,才能运筹帷幄,为规避不必要的诉争,请尽早提前对分居期间所得财产作出合理安排与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