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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来源: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  作者: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夫妻一方举债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非常复杂,实践中不仅存在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举债给其配偶造成损害的情况,也存在夫妻合谋以离婚为手段,将共同财产分配给一方,将债务分给另一方,借以达到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目的的情形。债权人的利益和非举债配偶一方的利益同时站在了天平的两端,法律该如何寻求利益的平衡?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民法典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7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虽表述不尽相同,但确定的规则是一致的。由此可见,民法典仍然沿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则:
  1、强调了“共债共签”规则,即婚内单方举债只有另一方同意或追认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强调了“家事代理权”行使而发生的债务,即一方为满足夫妻日常生活而以单方名义发生的、通常是数额较小的债务(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等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需的开支),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出发,强调在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情况下,当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时,尤其是大额债务,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以此引导债权人在债务形成之前尽到充分的谨慎注意义务,避免事后引发纷争。网络上也有段子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以较为通俗的方式表述出来,可能大家更加容易理解:1、老公老婆共同签名=共同还债;2、老婆事后承认追认=共同还债;3、老公个人借钱为家里买日常生活用品(买菜买衣服买电视等)=共同还债;4、老公名义超出日常生活负债=老婆不用还钱。(但债权人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共同还债)。律师建议:1、对于债权人而言:在出借款项之前,应该对借款人的家庭情况做好调查,考察清楚借款人的家庭情况,以及借款人的个人偿债能力和家庭偿债能力。明确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或夫妻共同债务。为了减少风险,建议大额债权债务采取“共债共签”的方式较为稳妥。2、对于举债夫妻而言:(1)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或一方所有,也可以约定债务各自承担或归一方全部承担。这种协议约定是有效的,也是法律所认可的。但是,夫妻间协议的约定只对协议中的夫妻双方产生效力,不能约束第三人。除非第三人明知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2)为明确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或夫妻共同债务,建议举债配偶一方在订立合同之前即将举债用途和银行流转等方案进行确定,并尽量由合同签订主体履行合同权利与义务;非举债配偶一方对于另一方的借款行为应当予以谨慎,一旦与配偶共同签署借款协议或事后追认配偶的债务,将面临承担共同还款的法律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被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形,否则无法避免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同时,非举债配偶一方在配偶的借款关系中,要避免自己或以自己的账户接收借款,避免自己或通过自己的账户清偿借款本金、利息。债务形成后与债权人沟通时也要小心谨慎,避免被债权人通过电话、微信、录音等方式固定事后追认承诺还债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