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伟东 张伟哲
案例:
周某与孙某系夫妻关系,周某与女儿共同设立运输公司,妻子孙某担任运输公司财务主管。2019年,周某向戴某借款30万元,用于运输公司的经营。借款期限届满后,周某拒不偿还,戴某遂将周某与其妻孙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周某与孙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争议焦点:
周某认为,借款是其以个人名义所借,与妻子孙某无关;
妻子孙某认为,周某借款是用于运输公司的经营,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所以戴某将其列为被告没有法律依据;
戴某认为,周某虽然是以个人名义借款,但用于其与女儿共同设立的运输公司,该运输公司是由周某与其家庭成员共同设立,共同经营的,妻子孙某又是运输公司的财务主管,该运输公司是周某与孙某家庭赖以生存的经济来源,公司产生的利益归家庭共享,所以周某所借款项虽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但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作出了具体规定,律师总结如下:
1、夫妻共同确认的共同债务分为两点:举债过程中,夫妻双方共同签字,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举债完成后,另一方认可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仅有夫妻一方确认,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所欠债务数额符合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但仅有夫妻一方确认,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务数额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虽仅有夫妻一方确认,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务数额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仅有夫妻一方确认,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综上,本案中周某所借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周某与妻子孙某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