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继承,有法有情!
来源: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 作者:韩晓
近期某法院受理了一起充满温情的遗产争夺案件。余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公婆、儿子及王先生的哥哥继承丈夫的遗产---房子一套。王先生与余女士为夫妻关系,两人育有一子,两人经过多年的打拼在市里买了一套商品房,房子登记在王先生名下,计划将来给儿子作为婚房。天有不测风云,王先生因意外身受重伤。为了给丈夫治病余女士拿出了家中所有积蓄,并欠下了巨额外债,但不幸的是王先生最后还是去世了。王先生的父母都健在,王先生去世时未留下遗嘱,王先生还有一哥哥。后来余女士的婆婆又因脑出血住院,余女士主动承担起了照顾婆婆的重任,为此也花去了大量的金钱。面对巨额的外债和家庭的生活负担,余女士不得不考虑将市里的房子卖掉。在余女士与房屋买方谈妥后去产权交易中心办理变更过户时却遇到了麻烦。因房主是王先生,而王先生已去世,该房屋属于遗产,交易中心要求余女士到法院出具一份判决书,确定了遗产归属后方可办理过户,所有才出现了余女士的起诉的一幕。法院主办法官在了解了相关情况后,积极与余女士的公婆、儿子以及王先生的哥哥等相关人员进行了沟通,宣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最后大家都认为余女士为了王家做出了巨大贡献和付出,一致同意放弃对标的房产的继承权,主办法官根据调解意见出具了诉讼调解书,余女士也顺利办理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根据民法典婚姻篇及继承篇有关条款,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1、该商品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余女士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标的房屋为王先生和余女士婚后经过多年打拼买下的,并且两人也没有书面的婚内财产协议对该房产的产权进行约定,所以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余女士所欠债务是为了给王先生治病产生,根据民法典“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该案适用民法典法定继承的有关规定。继承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继承自被继承人去世时开始,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以上两种情况均不存在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因王先生无遗赠扶养协议、没有遗嘱,故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分配遗产。3、遗产继承人的确定。民法典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本案中王先生的继承人为余女士、王先生的儿子及王先生的父母。4、遗产的分配。根据民法典继承篇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本案中的商品房首先应析产,房产的一半本就属于w余女士,剩余的一半才是王先生的遗产,要在余女士、王先生的儿子及王先生的父母之间平均分配。此外,本案中王先生的遗产,首先应用于偿还所欠债务。本案中王先生的儿子和父母都有权继承商品房,但是当事人均放弃了继承权,就是因为大家都非常认可余女士的付出和爱。而该案的顺利调解,充分展现了公正、法治、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