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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能否继承?

来源: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  作者:朱玉辉
  摘要: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和厨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只有本村村集体成员,且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的村民,可以无偿申请取得宅基地及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属于遗产,可以继承。
  案情:
  19世纪80年代,张甲和张乙的父亲为其二人分家,分家协议上写明了张甲分得宅基地上两间房屋,张乙分得宅基地上一间房屋。后父亲去世,张乙因参加工作也搬进城市定居,并将户口迁至城市。1999年,张甲就原宅基地重新向村集体申领了宅基地使用权证,张甲系宅基地使用权人。2010年至2012年,张甲和张乙相继去世。张甲的儿子占有了三间房屋。张乙的女儿得知后,找到张甲的儿子,要求继承张乙的一间房屋。张甲的儿子认为该宅基地及三间房屋系其父亲的,且张乙的女儿非本村集体成员,不能继承宅基地及一间房屋。故而,双方产生争议。
  案件解析:
  1、张乙的女儿能否继承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是村集体成员为建设住宅而占用、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以及《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农村村民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二)外来人口落户本村,没有宅基地的;(三)因自然灾害或者因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需要搬迁的。”的规定,明确只有本村村集体成员,且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的村民,可以无偿申请取得宅基地。张甲系本村村民,其具备申请宅基地的资格。而张乙的户口已经迁至城镇,不再属于本村村集体成员,其已经丧失了申请宅基地的资格。
  《继承法》第三条以及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对于遗产的定义明确,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而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所有权是村集体的,使用权是房屋所有人的,故而宅基地不能作为自然人的遗产进行继承。
  2、张乙的女儿能否继承一间房屋?能否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民个人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关,必须因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农村村民依法律法规申请宅基地,建设了房屋继而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虽然张乙已经不属于村集体成员,但是张乙系一间房屋的所有人,由于宅基地上的房屋尚未损坏,能够继续使用,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地随房走”的原则,张乙当然可以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张乙的一间房屋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其去世后,房屋属于遗产范围,其女儿依照继承法的规定,有权继承张乙的一间房屋,同时取得该房屋所占的宅基地。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的精神,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这也明确了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只要房屋没有损害且能利用的,可以通过继承房屋的方式占用农村宅基地,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结论: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就算继承,也只是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而不是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