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可否适用善意取得
来源: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 作者:刘召亮
2021年7月,王某通过中介公司向邓某购买其名下的一套房产。7月底,王某与邓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王某按照合同约定向邓某支付了房款,同时邓某向王某交付了房屋,王某陆续对该房屋进行装修,但由于双方原因,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王某能否基于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取得该房产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09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涉案房屋属于不动产,其物权的变动应当进行登记,根据上述善意取得的规定,王某未完成物权变更登记。因此,即使王某在交易时是善意,支付了合同价格,且实际占有了涉案房屋,但因为未完成物权变更登记,王某仍然不能依据善意取得的制度,取得房屋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