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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赡养费为什么未被支持?

来源: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  作者:冯裕霞
  “百善孝为先”。孝敬老人,不但是我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还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为人子女的法定义务。但是否父母的任何要求都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呢?答案是否定的。下面,我们就通过两个小案例来了解一下,什么样的赡养请求,法院不会支持。案例一:范老太,80岁,身体尚健,生活能够自理,是烈属。育有一子二女,60岁后随长女生活。2017年9月,因要求将居住多年的女婿名下房产过户给自己被拒绝,遂与长女发生矛盾,11月搬到小女儿家居住。2018年5月,向法院起诉,要求长女为其提供指定住处,并支付赡养费2000元/月。其长女答辩称,母亲为烈属,享受国家优抚待遇,国家每年发放抚恤金25440元,已高于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20600元,同时xgus母亲还享受低保待遇、政府住房补贴等,基本生活、医疗都有保障;另外,自己并非不赡养,之前母亲一直随其生活十几年,生活起居及生病治疗都是自己照顾,只是因为要求过户房产未被满足而发生家庭矛盾,沟通困难导致诉讼。其愿意承担赡养义务,母亲需要租房、雇保姆等费用,可与兄、妹一起均摊,其工资收入仅有3000多元,母亲的要求超出自身负担能力,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子女不履行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为烈属,享受国家优抚待遇,能够保障其基本生活,且原告有三个子女,均对其负有赡养义务,本应生活无忧、安度晚年。2017年前,原告一直随被告生活,相安无事、家庭和睦,后因家庭矛盾母女反目,双方均有一定责任,应各自反省。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2000元、提供住房,没有提供被告不履行赡养义务造成其生活困难的证据,诉求缺乏合理性,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平心静气化解家庭矛盾,恢复正常亲情关系,被告今后仍与其他子女一起在生活上更好地照顾原告,尽到应尽的赡养义务,努力维持家庭和睦,保障原告晚年安康。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例二:陈老爹年逾80岁,将女儿诉至法院,称自2005年老伴去世后,女儿一直未尽赡养义务,现在物价又高,雇保姆每月要花一千多元,其退休金不多,要求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800元以尽孝心。其女儿辩称,父亲起诉与事实不符,母亲去世后,父亲孤身一人,生活多有不便,其作为女儿千方百计在生活上吃、穿、用和精神方面努力照顾、慰藉,尽到女儿应尽的义务,有保姆和邻居能够证明。父亲退休金每月3400元,生活本不困难,但父亲多年来把钱都用在购买保健品和投资、集资上,还借了很多外债,连电话费、电费都没钱交,都是被告给交费。鉴于父亲的不理性消费行为,不同意给付父亲现金,但今后仍会在生活上积极照顾父亲。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仅有被告一个女儿,自2005年12起,原告单独生活,期间曾雇保姆照顾。保姆及邻居出庭作证,证明原告大量购买保健品及向邻居借钱的事实,同时证明多年来被告对原告尽心照顾。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体现在多方面,给付赡养费并不是履行义务的唯一方式。经查明,被告多年一直在生活上尽心照顾原告,充分尽到赡养义务,原告对此亦不否认,且原告的退休金足以保障其正常生活,要求女儿每月支付800元,不予支持。对于儿女而言,赡养老人,亲情的关爱比金钱的帮助更重要。希望被告今后生活上更好地照顾原告,尽到应尽的赡养义务,正确引导原告转变消费观念,维持家庭和睦,保障原告晚年安康。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生活中的事情,纷繁复杂。父母有父母的需求,儿女也有儿女的难处。无论如何,作为子女,均应在生活上、精神上,多关心和照顾父母,确保老人能安享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