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可以用微信送达吗?
来源: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景霞
最近有当事人向我咨询,因其在外地涉诉一起民事纠纷,法院法官在电话联系后,告知缘由,在经其同意情况下,与法官互加微信后,法院通过微信形式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因从未经历过以微信形式接收法律文书,当事人对送达提出质疑。下面就有关此种送达方式进行相应的解答。
法院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有七种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电子送达。电子送达是其中一种送达方式,而微信送达属于电子送达的一种。《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是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采用不完全列举的方式,列举了两种主要的送达形式传真、电子邮件,不包含微信、网络平台等方式送达。2017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在意见中第二条细化了微信送达的相关要求,明确了“微信送达”是“电子送达”的一种方式,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并由其提供微信号,是可以进行微信送达的,当事人提供的微信号实际上可以视为“电子送达地址”。在本案中,当事人在了解情况后,主动向法官提供其使用的微信号,为此,可以视为同意以微信形式向其送达法律文书,法律文书进入微信系统后,可以视为已经向当事人送达了法律文书。疫情期间,电子送达方式已经普遍化,保障了诉讼的公平与效率。电子送达也存在一定弊端,当事人在接收电子文书后,遗忘或者不经意删除案件信息常有发生。电子送达是以当事人同意为前提的,所以,采用何种送达途径,当事人需要好好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