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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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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如何确定管辖?

来源: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  作者:冯裕霞
  案例:方某,育有一子二女,长子方甲、长女方乙、次女方丙。子女成年后,各自成家。方某年老后一直随长女方乙共同生活近20年。期间,应方某要求,共同居住生活、为方某在同小区租房居住、送指定养老院。方某、方甲户籍所在地为A区,方乙户籍地为B区,在C区有房产,方丙户籍地为D区,养老院位于E区。除方某在E区养老院居住外,方甲、方乙、方丙实际居住地与户籍地一致。方某因要求方乙将登记在其夫名下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遭拒,与方乙产生矛盾,离开养老院到方丙家居住,并将一张折叠床、被褥放置到方乙C区房屋楼道内。半年后,方某将方乙诉至C区法院,要求方乙为其提供居住房屋,并支付赡养费2000元/月。 分析:这是一起追索赡养费纠纷。关于此类案件的管辖,民诉法及其解释有着较为详细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第九条规定:“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以“原告就被告”为确定管辖的基本原则,但追索赡养费纠纷,在管辖法院的选择上,是有很大空间的。本案中,A、B、C、D、E区,在一定条件下,均可能成为案件有管辖权的受诉法院。由于原告在起诉时,只起诉了方乙一人,因此,方甲、方丙户籍地A区、D区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同时,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的适用条件,原告住所地A区法院也不具有管辖权,相应的,即使养老院是方某的经常居住地,E区法院也不具有管辖权(由起诉前的居住时间推算,C区方乙小区、D区方丙家,均不是方某经常居住地)。那么本案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了。由于方乙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一致,则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即是方乙的户籍地B区法院。需要说明的是,无论哪个法院管辖,审理案件所适用的法律规定都是一样的。而作为涉及家庭、亲情关系的争议,还是尽量以协商解决为好,毕竟,血浓于水,和谐有爱的大家庭,是幸福生活最底层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