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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未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被告或第三人能否提起上诉?

来源: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  作者: 赵凯
  一、问题提出先看一下笔者前段时间办理的两个案件:
  1、案例一:甲、乙是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甲隐瞒着妻子乙向银行借款与他人合伙经营商业,后因经营不善,造成大量的欠款。妻子乙知道后,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孩子由女方抚养并由甲方支付抚养费。后来银行起诉了甲乙夫妻二人,以共同债务为由要求承担还款责任。在诉讼过程中,甲、乙双方均以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乙方还以非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进行抗辩。一审法院判决,由甲方承担还款责任,乙方不承担责任。在甲方不提起上诉的情况下。请问,乙方能否以诉讼时效为由提出上诉?2、案例二:甲乙、丙丁、戊己分别是父子关系,乙、丁、己均是在校学生,未成年人。在一次同学纠纷案件中,乙丁和己将庚打伤。因多方之间未达成赔偿协议,故庚将甲乙、丙丁、戊己告上法庭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法院判决甲、丙和戊承担法律责任,三人不服,提起上诉。请问,上诉人列甲乙、丙丁、戊己六人,还是只列甲、丙和戊三人?3、在司法实践中,上诉人还涉及到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4、提出这样的问题大部分是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3条的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司法实践中,上诉人往往存在对一审判决主文无异议,但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可能会影响当事人或案外人在其他案件的审理或权益。故当事人仅以一审事实认定错误为由提出上诉。二、首先,笔者将有关法条梳理如下:1、《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152条的规定,判决书内容包括:(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及《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法〔2016〕221号)规定:“本院查明"部分是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而"本院认为"部分是适用法律和阐述理由;"本院判决如下"则是判决主文即裁判结果。2、《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2条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三、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能否分别得出如下结论?1、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是指不服一审“裁决文书”呢,还是指一审“裁决结果”呢?很明显是裁决文书,并非仅仅指判决结果,故无论是认定事实错误,还是适用法律错误,均有权提出上诉,哪怕没有判决自己承担责任。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并不必然推倒出,没有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就没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3、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并不必然推倒出,没有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权提起上诉。四、笔者观点笔者认为,首先,法院未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被告和第三人是否有权提起上诉,取决于其是否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即一审判决对其实际权益构成影响为判断要件。“无利益即无诉权”法谚说明了“直接利害关系”的重要性,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是以利益纷争存在为前提。是诉讼程序的基点和诉的起源点。其根据是《民事诉讼法》119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规定。其次,上诉审,既是事实审,也是法律审,是对案件的全面审查,对事实认定错误,当然应当纠正。五、司法实践中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各地裁判规则不统一:驳回上诉的,多以上诉人不具有上诉利益为由,不进行实体审查,径行驳回上诉;但也有在二审判决中纠正错误认定的事实的判决。笔者倾向于后者。不当之处,请读者斧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