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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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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出去的车辆被卖了,能否追回?

来源: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  作者:刘占利
  案例:
  2004年,刘某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以33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金杯面包车,并将该车出租给张某使用。张某没有向刘某交付押金,并且仅支付两个月租金后,再未向刘某支付租金,之后刘某便无法再与张某本人取得联系。2005年,王某从陈老板处购买了该车辆,陈老板承诺王某会办好车辆过户手续,但始终没有办理。2006年,刘某发现已由王某占有、使用的车正是自己出租给张某的那辆,于是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依法扣押了这一车辆。经派出所干警核查,认为不属于盗、抢机动车辆案件,故未予受理。后车辆由王某的儿子领走。为此,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某返还车辆。王某则认为,车辆是从案外人陈老板处买来的,已货款两清,与原告刘某没有关系。车辆所有权转移合法,应受法律保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分析:
  车辆到底应属于谁?或者说,王某究竟有没有取得车辆的所有权?这涉及民法中的“特殊动产的善意取得”问题。本案中陈老板并非车辆的所有权人,从他迟迟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便能看出,所以,陈老板将车辆卖给王某,属于无权处分。这种情况下,王某主张车辆的所有权,须符合《民法典》第311条中规定的如下要件:(1)王某在受让车辆时是善意的;(2)王某向陈老板支付了合理的价格;(3)转让的标的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本案中,王某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二手车交易,明知车辆行驶登记证所登记的车主并非陈老板,无法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事实,即说明他明知陈老板未取得涉案车辆处分权,因而王某不属于善意。由于王某未完成举证,不能认定王某在受让车辆时支付了合理的价款。王某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该车辆仍然属于刘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