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没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谁担责?
来源: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伟哲
案例:
2019年5月6日王某将自己的车辆出售给吴某,双方商议车价款为10万元,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协议。当日吴某向王某转款10万元,王某随即将车辆交付给吴某。双方未对车辆何时进行过户进行约定。2019年5月15日吴某将车辆出借给刘某使用,刘某在驾驶该机动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并负有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伤者以刘某为实际使用人、以王某为登记车主为由将刘某、王某诉至法院。分析:本案中,出售车辆未进行所有权登记变更手续,售卖人是否承担责任?我国民法典中规定了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本案中售卖的车辆属于动产,吴某支付购车款后,王某将车辆交付给吴某,物权已经发生变动,该机动车所有权在交付时已归吴某所有。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由此看出,本案中虽然出售车辆未到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所有权变更登记,但售卖车辆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故售卖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吴某是否承担责任,请关注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公众号,其中有《出借车辆后,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应承担责任?》的文章可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