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未过户,出了车祸谁赔偿?
来源: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 作者:刘召亮
2020年6月12日,王先生将其名下的一辆大众牌小轿车卖给了朋友小李,双方约定在小李付清全部车款后再进行过户,但车辆在双方签订协议的当日先交付给小李使用。2020年7月3日,小李在驾驶车辆下班的过程中,因天气不好,视野不佳,小李驾驶的车辆与前车发生追尾,造成前车受损,前车驾驶员赵某受伤。后双方协商不成报警,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小李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报案后,赵某发现车主登记在王先生名下,遂多次要求小李赔偿其损失,但小李一直未正面答复,无奈赵某找到王先生要求其赔偿损失,但王先生称已经将车辆卖给了小李,王先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无奈之下,赵某将王先生、小李以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王先生委托我所律师代理其参加了诉讼。
庭审过程中,我方律师向法院阐明了已将车辆出卖给小李的案件事实,我方认为案件应当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因该案未购买其他商业险,为此不足部分应当由小李承担,我方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赵某损失,不足部分由小李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