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搭载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赔付
来源: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 作者:刘召亮
2020年6月份,小王好意免费搭载同村朋友刘某前往县城办事,但在前往县城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小王在变道超车时与对面正常行驶的李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当场造成刘某身体多处骨折,后经120救护车送至医院治疗。本次事故经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小王全责,刘某、李某无责。现刘某仍在住院治疗,已产生十几万元的医疗费,但不知道向谁主张权利。2020年8月底,刘某亲属前往我单位咨询如何维权。
律师按照法律规定做了解答,并建议刘某向小王主张赔偿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以及伤残赔偿金(需经鉴定)等各项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意见,无偿搭乘的行为,不意味着甘愿冒一切风险,驾驶者对于好意同乘者的注意义务并不因为有偿和无偿加以区别。对于驾驶者同样适用无过错责任。搭乘者有过错的,应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搭乘者无过错的,可以适当酌情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但是对于精神损失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同时将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也做了明确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根据该规定机动车一方仍对无偿搭乘者负有赔偿责任,只是应当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