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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中车辆“贬值部分”是否可以获得赔付

来源: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  作者:刘召亮
  案例:2020年4月,司机赵某在驾驶其小型轿车行驶过程中,为躲避其他来往车辆,与停放在车位上的刘某车辆发生碰撞,造成刘某车辆部分受损。赵某及时与刘某取得联系,并主动报警。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事故赵某负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在事故赔偿协商过程中,赵某认为刘某应当到4S店进行修理,全部修理费由赵某和其保险公司承担。但刘某对赵某的意见不予认可。刘某认为,该车辆是其今年3月底才购买,车辆发生修理后,会大大贬低车辆的价值。双方经多次协商不成,导致诉讼。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车辆的贬值部分是否应当获得赔付。庭审时,刘某代理律师认为,在该次事故中,刘某全程无任何责任,因此车辆受到损失的部分,包括贬值部分,应当由事故责任方承担。且该案中,刘某所有车辆确为新车,因本次事故修理后,车辆的观赏性、安全性能等必定会有所降低,再就是如果刘某将该车辆进行再次出售,该车辆也属于事故车辆,其价值有明显降低。因此赵某及其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该车辆的贬值损失。最终法院判决,刘某修理车辆的修理费4000元由赵某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对车辆贬值部分不予支持。主要理由是,涉案车辆经4S店的修理后,外观与新车相差不大,本次事故涉事车辆受损部分并非影响车辆驾驶安全的关键部位,且贬值损失也无法明确,因此对该部分损失不予支持。关于车辆贬值损失,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对此有一答复,该答复称“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综上,我们认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中对车辆贬值损失不予支持,但同时也留有突破口,且北京一中院、南宁中院等也有实际判例支持了车辆贬值损失。因此在以后实际案件过程中,我们要综合考察案件情况,对最高院所称的少数特殊、极端情形进行分析。我们认为应当从以下几点分析:1、事故责任的大小;2、车辆受损部位;3、车辆的贬值情况。假设,受损车辆驾驶人对事故不负任何责任,车辆受损为发动机等关键部位,且车辆为刚入手的新车,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向法院申请对贬值部分进行评估,确定贬值数额,进而向法院诉请要求责任方承担车辆贬值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