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当事人的抗辩权(一)
来源: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 作者:朱玉辉
现实生活中,当事人签订合同时,难免会存在双方权责约定不够具体、明确,草率签订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时常会出现一方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情形下,还要求相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一方出现了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形,仍要求相对方履行合同义务。作为合同相对方,如何行使抗辩权,以阻止一方请求,保障自己的权利?
“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请求权行使的权利。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请求相对方履行合同时,合同相对方享有不同抗辩权。合同相对方如何行使抗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中,将抗辩权的种类分为三种,具体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为:
1、须基于同一互负债务的双务有偿合同;
该抗辩权仅仅适用双务合同,不适用于各种单务合同(如无偿保管、无偿委托)以及非真正的或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如委托合同)。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即使在事实上有密切关系,也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2、须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债务的先后履行顺序,并且当事人之间互负的债务已经届满,应当同时履行,以便于各自享有的债权同时实现。
3、须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
当事人一方请求相对方履行债务时,请求方对自己所负的债务未履行,或者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相对方可以据此主张同时履行抗辩而拒绝履行自己所负债务。
4、须合同相对方应履行的义务是可能履行的。
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促使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其债务。对方当事人的所负债务履行已不可能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同时履行的目的已不可能达到,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
综上,在双务合同中,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方面没有先后顺序的要求,合同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