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当事人的抗辩权之二——先履行抗辩权
来源: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 作者:朱玉辉
[案例简介]
王先生从某门业公司订购一套入户安全门,价值2340元,入户安全门的款式、尺寸、颜色均在订购单上予以确认,双方约定某公司先将入户安全门安装完毕,经王先生检验合格后付款给某公司。某公司加工生产完毕,安排安装工人到王先生家进行安装。某公司将入户安全门安装完毕后,王先生检验时发现,入户安全门的颜色与订单上的颜色不一致,色差较大,随即通知某公司,要求某公司进行调换。某公司以颜色色差符合行业要求,拒绝调换,同时,某公司要求王先生立即付款。王先生拒绝付款。双方由此发生争议,某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
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合同履行有先后顺序,负有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相应义务时,后履行一方如何行使抗辩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中,规定了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预期利益而享有的抗辩权即是先履行抗辩权。下面,结合本案,分析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需具体下列条件:
1、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且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先履行抗辩权只能适用于双务合同中,单务合同不存在先履行抗辩权问题。因为在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给付义务,当事人一方履行了合同义务,才能得到另一方的履行。因此,先履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履行。
2、须当事人对于合同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履行合同义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履行合同义务后,后履行一方才履行合同义务。如果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双方当事人既不存在先后履行问题,也就不存在先履行抗辩权问题。
3、须双方当事人所负债务履行期限已到期,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债务。
合同双方当事人所负债务已届满,先履行一方应当履行债务,却到期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先履行一方已经构成违约,而先履行一方要求后履行一方履行相应到期债务,这时,后履行一方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或者在其不适当履行的范围内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结合上述案例,笔者认为,根据双方约定,某公司属先履行义务一方,王先生属后履行义务一方。某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由于其安装交付的安全门不符合合同约定,其履行合同义务不适当,构成违约,其要求王先生履行付款义务时,王先生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