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即将失去优先效力
来源: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 作者:朱玉辉
摘要:
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公证遗嘱即将失去至高无上的优先效力。
案例:
钱老太太膝下一儿一女,在世时,通过遗嘱公证的形式将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指定继承人为女儿。临终前,钱老太太又想将自己的房产指定继承人为儿子,在医护人员的见证下,口头遗嘱将自己的合法财产指定继承人为儿子。后离开人世。因遗产继承问题,儿女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近年来,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商品房价格一路飙升,而职工大众的收入捉襟见肘,月收入尚不足以购买商品房一平米。拥有一套房产成为了每个家庭生活中的重中之重,无论是为了儿女幸福生活,还是家庭改善居住条件,整个家庭都在为一套房产付出心血的挣钱。如何顺利继承老人的房产,也成为了儿女们的“心病”,让老人写自书遗嘱、做遗嘱公证等方式,可以说为继承老人的房产争得头破血流,甚至对驳公堂。通过上述案例,本律师依据继承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即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分析公证遗嘱是否具有优先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之规定,遗嘱的形式有五种:1、公证遗嘱;2、自书遗嘱;3、代书遗嘱;4、录音遗嘱;5、口头遗嘱。(新颁布的《民法典》第1136条、1137条新增加打印遗嘱、录像遗嘱的形式)
无论哪种形式的遗嘱,遗产只能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且被继承人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遗嘱人立遗嘱后,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之规定,确立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即如果遗嘱人之前立了一份公证遗嘱,而又想重新立一份新遗嘱的话,则必须还使用公证遗嘱的方式才可以,别的任何其他种类的遗嘱都不能否定公证遗嘱至高无上的效力。显然,前述案例中,钱老太太所进行遗嘱公证的效力优先于有医护人员见证的口头遗嘱,由此可推断,钱老太太的儿子无法取得胜诉的结果。但根据《民法典》第1142条第三款“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新颁布的《民法典》,将公证遗嘱与其它方式的遗嘱列为平起平坐的地位,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只要遗嘱人所立遗嘱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存在遗嘱无效的情形,立数份遗嘱,内容即便相抵触,也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结论:
新颁布的《民法典》,将公证遗嘱与其它方式的遗嘱列为平起平坐的地位,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