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岁的天空
来源: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 作者:陈国江 左敬敬
席慕容说:“生命是一条奔流不息的河,我们都是那个过河的人”。对于孩子来说,在生命之河的上游是感恩,下游是职责。对于父母来说,上游是职责,下游是放手。以十八岁为节点,无论父母有多么不舍,从法律意义上孩子会成为一个完全独立的人,要独立承担生活的风风雨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变化。
一、民事权利能力的变化
《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行为”。
“少年不学待何年,长大无成莫怨天”,成长的不应仅仅是年龄,更应该是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
二、法律责任的变化
《民法典》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如果你想任性,那就先学会承受,能承受后果才可以任性。
三、刑事责任的变化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十八岁意味着你不再有成为少年犯的资格,少管所的大门已为你关闭,严重犯罪你逝去的不仅是自由更可能是生命,你可以去做一切事情,但前提是不会为结果伤悲。
四、监护关系的变化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监护人取得或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关系终止。
十八岁决定你要单飞,再没有人有保护你的义务和责任。
结语
十八岁是青春飞扬的年纪,你可以尽情的飞,但你首先要有单飞的决心,其次你要有飞翔的能力,再次你还要承受飞不起来的风险,更要有折翼的心理准备。
愿已经十八岁和即将十八岁的"从前那个少年",前程似锦、海阔天空!